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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7-01 16:16

        一、起草背景

        (一)推广“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化解用人单位风险,减少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吉林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方式。补充工伤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自愿、注重公益”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招标文件,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维护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内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15万元工亡补偿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9万元;二级伤残8万元;三级伤残7万元;四级伤残6万元;五级伤残4万元;六级伤残3万元;七级伤残1.5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6万元;十级伤残0.3万元。

        (三)缴费标准。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确定,具体缴费标准为:一、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6元;三、四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五、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0元;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

        三、政策变化

        较原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684号),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自愿、注重公益”的原则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