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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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吉市劳人仲字【20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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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事项 |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仲裁委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如变更送达地址,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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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文书 送达 地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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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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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收件人: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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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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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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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的仲裁审理和终结前,上述送达地址是确认、有效的,承诺如果无效,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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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对方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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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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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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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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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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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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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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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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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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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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