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如可以,最长可延迟到什么时候?能否视为《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可以延迟发放。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但是不宜将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碍直接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劳动部上述规定仅仅指出新冠疫情属于企业所不能预见和抗拒的情况,至于能否克服,视各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因此,企业不得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发放工资,而是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员工的生活,暂时不能发放的,合理安排迟延发放的时间。
2.问:隔离管控期间,因企业财务人员被隔离或封闭管理,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发放员工工资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以书面方式告知员工目前财务人员无法及时完成工资及相关款项的发放工作,同时尽快寻找替代性办法进行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由于本次肺炎疫情突发且发展迅猛,很多社区的隔离与否都是当天才能收到通知,属于企业所不能预见和抗拒的情况,因此由于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由于延期支付工资并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企业员工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的竞业限制。但是企业也应当尽快排除相关阻碍,按照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员工发放工资和其他款项。
3.问: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若无法区分隔离期与医疗期的,建议可与员工协商以确诊日期作为病休第一天。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与员工及时依法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与员工协商顺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时间,经协商一致亦可采用电子形式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不具备电子签约的条件,双方可以在合同生效要件中明确通过电子方式传签的文件同样具有效力;企业可通过经员工确认的邮箱或微信,将盖章(可使用电子章)后的劳动合同电子版发送给员工,员工将合同打印出来后签名并拍照回复。或者让员工通过邮箱或微信回复公司,确认其已收到电子版劳动合同,其同意签署电子版劳动合同并知晓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待本次疫情平稳之后,企业可以与员工补签书面纸质版的劳动合同。
5.问:对于已订立劳动合同且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试用期内的员工,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顺延试用期,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6.问: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的员工,企业对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有何限制?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在治疗期间,企业不得以员工医疗期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企业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未禁止,例如因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被派遣的员工,企业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上述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问:员工违反政府防疫规定,隔离期间发生擅自外出或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行为,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员工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则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刑事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若员工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从而被拘留的,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将受到行政处罚被拘留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8.问: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因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的,公司要求用后期公休时间加班来补齐工作天数是否合法?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首选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如未能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且确有困难的,可在向员工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合理统筹调配年度内的休息日,调配后仍应保证员工在疫情结束后补齐工作天数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9.问:员工被确诊为新冠患者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相关医疗费?
答:企业已为确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则无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若企业未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则企业需承担本应有医保基金支付的该部分金额。
10.问:如果员工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如何为合理?
答:如员工采取计件工资制,企业可酌情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的劳动定额任务标准向员工记发相应期间的“正常劳动工资”,如双方并未约定劳动定额任务的,企业可综合测算员工隔离前一定时期的平均工作完成量,向员工支付对应合理工资。
11.问: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定义?
答: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但是对于“工资支付周期”应该如何理解,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①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②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显然,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方式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对企业来说负担较重;第二种方式比较合理,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引发劳动争议的可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种方式都有过支持,但目前为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建议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避免违法违规。
12.问:疫情期间对于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此次疫情突发且来势汹汹,不少企业措手不及,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助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有利于缓解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冲击。我局对于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方面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依托“96885吉人在线”云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持续推出线上招聘活动,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搭建线上双向对接平台,减轻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难问题。
二、有力确保重点企业做好返岗复工。针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动态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优先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实时“两找一服务”工程,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利用现有资源,挖掘可用资源,拓宽高校毕业生线上就业渠道,搭建线上就业双选对接平台,助力企业疫情过后尽快复工复产。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测。重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开展复工前后用工动态监测,认真分析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3.问:在疫情期间服务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方面有什么做法?
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严重,特别对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传统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受疫情的冲击较大,用工需求大幅减少,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各就业群体中,由于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特殊社会敏感性,其就业问题应该引起更高的重视。
为将新冠肺炎疫情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影响降到最小,减轻疫情期间就业压力,我局全面部署,周密安排,出台多项就业工作举措: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副局长王术国针对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和服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具体举措进行介绍。
为破解企业“招工难”和求职者“就业难”问题,吉林省人社厅在全系统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通过开发建设“96885吉人在线”平台、吉林人社公共服务指挥系统,建立“两员一师” 队伍(就业服务专员、人才服务专员和创业就业指导师)和重点企业用工专人包保机制等措施,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和效能。
截至目前,“96885吉人在线”已为4196家用人单位免费发布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