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经开区、高新区人社局:
现将《吉林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 日
吉林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为百姓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精神,按照“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放共享”原则,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员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过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因国家、省市政策性改制等原因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的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全部进行失业登记后,经各级就业部门多次服务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含累计,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 (水田、旱地)的农民。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人社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由市就业服务局或县(市)就业服务局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告知书》(附件2);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保障类别为城市低保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低保就业困难人员核查情况表》(附件3);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核查情况表》(附件4);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市零就业家庭人员申请表》(附件5);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两个年度的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信息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补偿协议书》和《吉林市失地农民证明》(附件6)。
(二)受理公示。社区(行政村) 人社服务站接到申请并核查相关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校验,校验通过的提示将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同时扫描上传相关要件,进行线上信息比对,对低保、残疾、零就业家庭类别人员需入户核实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拟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模板》(附件7)在本社区(行政村)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系统提示受理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确认。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人社事务所)对社区(行政村)人社服务站受理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县(市) 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在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在 《就业创业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录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作出提示,并由受理的社区 (行政村)人社服务站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动态管理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就业创业证》中记载。
1.通过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等途径实现就业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有稳定收入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3 次以上的;
7.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年审制度。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社区(行政村)人社服务站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审验时间为每年7-12月份。年度审验时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同时下列人员还需分别提供: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保障类别为城市低保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低保就业困难人员核查情况表》。
2.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核查情况表》。
(三)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所和社区(行政村)人社服务站应加强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及时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并做系统提示。县 (市) 区就业服务局在其 《就业创业证》第 7 页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录入“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字样和退出原因,以及日期、认定机构和经办人,终止就业援助。县 (市) 区就业服务局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四条 援助流程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有援助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对一”专人帮扶和“一人一策”重点援助。
(一)建立实名数据库。社区(行政村)人社服务站要按照“随时申报登记,即时受理认定”原则,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台账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摸底活动。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家庭情况清、技能特长清、求职意向清、援助情况清。
(二)实施分类管理。社区(行政村)人社服务站要根据援助对象的特点,通过综合分析其就业观念、心理因素、社会认知、自身条件、职业定位等,帮助分析就业困难原因,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需求,合理确认困难人员类型,为选择适当的援助方式奠定基础。就业困难人员按A、B、C、D进行分类。A类为急需就业人员;B类为需自主创业人员;C类为需灵活就业人员;D类为需稳定就业人员。
(三)制定援助方案。针对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职业能力特点及就业需求,拟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一人一策”个性化援助方案,明确援助时间、方式、效果、帮扶人等,并签署协议。
(四)实施援助帮扶。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为援助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培训援助和就业服务援助,帮助援助对象实现稳定就业。
1.政策咨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定期推送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及办理程序。
2.岗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走访辖区内用人单位,精准征集各类适合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信息。通过组织各类形式的招聘会,开展就业援助进社区等各类活动,重点帮扶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体就业。
3.精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援助对象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开展精准就业帮扶。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确保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都能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对A类急需就业人员,实行“不挑不捡72小时即时就业的承诺服务;对B类需自主创业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对C类需灵活就业的人员,提供或推荐简单实用型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D类需稳定就业的人员,提供针对性强的岗位信息等。
4.托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启动援助预案,保证20个工作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其中,社区人社服务站启动预案,5个工作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街道(乡镇)人社事务所,街道(乡镇)人社事务所5个工作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县(市) 区就业服务局,县(市) 就业服务局对辖区内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兜底解决,城区就业服务局5个工作日内解决不了的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兜底解决。
(五)加强跟踪回访。跟踪服务在援助成功次月开展,每月一次,需连续开展两个月。方式采取听取援助对象的反馈意见。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成功的,及时跟踪了解援助对象上岗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对援助效果不理想的,仔细查摆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进一步调整完善援助方案,搞好后续服务。若援助对象重新失业的,应继续实施新一轮援助方案。
(六)做好资料归档。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援助档案,相关援助方案、协议、援助内容及跟踪走访记录需记录在案,并及时整理、归档和补充。同时,利用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对整个就业援助过程进行更新和记录。
第五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就业援助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作职责,是政府促进就业的兜底政策和重要的民心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至少有一名正式专职人员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新援助手段,畅通援助渠道,确保援助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服务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层层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和监督考核制度。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分解、细化和量化目标任务。市就业局要建立完善工作督查制度,县(市) 区就业局要强化工作指导机制。同时,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就业援助热线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意见反馈及投诉举报等。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业务能力。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针对援助任务分工、基础信息收集管理、援助措施实施、援助标准考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开展定期培训;街道(乡、镇)人社所要发挥对社区(行政村)援助工作的督导作用,要经常性(每月)开展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管,完善追究问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仔细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受理、审核人员身份,严把就业困难人员入口,畅通就业困难人员出口。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援助措施及时开展就业援助、援助考核、工作督导和巡查抽查等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就业援助的县(市) 区,在年度工作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年度工作经费;对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就业援助;对因工作不认真,使百姓往返奔波,产生不良影响或遭投诉经核实无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名通报;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相关责任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