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1〕21号)“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的要求,尽快制定2021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于2021年6月底前以民政、财政两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公开发布,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10元;城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15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449元;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90元;城乡完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月168元、420元和672元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吉林市城区城乡在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三、政策依据
1.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1〕21号)规定:“吉林市被列入全省城市、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第二档次范畴,城市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00元,农村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1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供养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2.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8〕7号)规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定制,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0%、25%、40%的比例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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