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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为民、民政爱民

        吉林市民政局开展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 2021-05-12 15:43

          为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结合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0〕32号)有关精神,我市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城区开展为期2年的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升,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健康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和家庭关注的难题。运用“互联网+智能设备及人工呼叫”的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协助监护人为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健康监测和防走失定位等辅助服务,将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使老年人有更多的安全感。

          二、智能监护设备主要功能

          (一)心率、血压监测功能。

          1.具有24小时监测心率、血压功能,出现异常,监控中心产生报警;

          2.绑定手机APP,监护人可查看老年人心率、血压状况。

          (二)定位功能。

          具有实时定位功能,可查找老年人所在位置。

          三、实施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政府购买服务人群范围。

          1.年满60周岁(1961年5月31日前出生),独居的下列

          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老年人、经济困难失独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2.年满60周岁(1961年5月31日前出生),独居的下列人员:留守、空巢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且诊断有比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凭区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定)或失智的老年人。

          (二)地域范围。

          具有吉林市户籍,在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高新区、经开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丰满区按照省级试点要求自行开展)。

          (三)补贴标准。

          同时满足(一)和(二)两项内容规定的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需要个人承担智能手环和相应的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在各区民政局上报摸底排查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人员总数范围内的由市里统一解决(见附件5),试点期间,全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只能申报一次免费服务。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申报(4月25日前)。由各村(社区)组织符合条件的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申报,填写《吉林市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申请表》(附件1),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所在街道(乡镇)。

          (二)分类确认(4月26日至4月30日)。街道(乡镇)初审后对申报老人进行确认,并分类汇总填报《吉林市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审批汇总表》(附件2)《吉林市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审批统计表》(附件3),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三)审核汇总(5月6日至5月10日)。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填报《吉林市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审批汇总表》(附件2)《吉林市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审批统计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

          (四)设备发放、测试。服务商依据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的名单,采购智能监护设备,负责与申请服务的老年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服务商为申请智能监护服务的老年人发放智能监护设备,并进行测试,开通服务。

          (五)加强动态管理。试点期间,各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吉林市特殊老年人日常安全智能监护服务变化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工作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服务跟踪问效和指导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二)精心组织。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老年人全部知晓,并组织街道(乡镇)认真做好辖区内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申报工作,要严格审核公示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区民政部门上报摸底排查统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人员,原则上都要纳入服务范围,并建好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三)明确责任。民政部门负责购买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服务商负责老年人24小时健康辅助监测,并及时做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健康安全信息推送报警服务。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责任,智能监护设备数据及服务仅作为老年人健康监测的参考与辅助,不以此作为老年人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否的依据。

          (四)应对处置。服务商向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发出报警信息,监护人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老年人健康安全。在服务商无法联系上老年人法定监护人时,由村(社区)巡访关爱联系人协助联系,并及时向社区报告。

          (五)信息保密。各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区)、服务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档案保管交接制度,对老年人健康数据及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除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得向任何人或组织泄露,更不允许作为商业信息使用,违反规定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