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升,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增多,进一步增加了独居老年人的数量,这些独居老年人健康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和家庭关注的难题。开展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智能监护服务工作方案就是在我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的,同时也符合我省《关于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0]32号)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通过运用“互联网+智能设备及人工呼叫”的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协助监护人为独居老年人开展健康监测和防走失定位等辅助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使老年人有更多的安全感。
三、文件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57号)三、试点任务及重点领域(五)推动智慧养老,探索形成“互联网+”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关于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0]32号)指导思想: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针对居家老年人不同情况,对,对接民生保障各项政策,通过精准巡访、精心帮扶、精细服务,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人群范围
1.年满60周岁(1961年5月31日前出生),独居的下列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老年人、经济困难失独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年满60周岁(1961年5月31日前出生),独居的下列人员:留守、空巢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且诊断有比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凭区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定)或失智的老年人。
(二)地域范围
具有吉林市户籍,在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高新区、经开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丰满区按照省级试点要求自行开展)。
(三)有关期限
拟按2年期限执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此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由服务商免费提供的智能监护设备(手环),并提供相应的监护服务。
(二)智能监护设备数据及服务仅作为老年人健康监测的参考与辅助,不以此作为老年人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否的依据,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好监护责任。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此方案只针对符合条件的独居特殊困难老年人,其他老年人如果需要,可以自费购买产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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