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民社发〔1999〕7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国民政部令第27号)规定,我局依法对2021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登记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检。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情况
截至2021年7月31日,市本级登记在册社会组织共
570个,2021年度应参检社会团体411个,实际完成参检社会团体235个,未按规定参检社会团体176个。通过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确定2021年度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210个,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24个,不合格1个。
二、存在问题
(一)接受监督意识淡薄。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且未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够重视,年检报告书漏项错项,填报不规范,年度总结过于简单,需要多次修改。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线上材料后没有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纸质材料,视为没有完成年检工作。
(二)内部治理不规范。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时间换届、组织架构不完整、领导成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按期召开理事会、召开会议未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办理变更手续或因故停业办理注销手续不及时等情况。
(三)自身建设能力不足。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 除章程外缺乏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少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严格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不规范。
三、处理意见
2021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3个月内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整改报告。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移交至吉林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市民政局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作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财政支持社会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考核评价依据。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年检情况及结论作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项目活动和参加行业领域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运作,对管理混乱、长期不开展活动、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督促其主动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针对自身存在问题,理清思路,规范治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加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积极参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社会组织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和自律诚信意识,有效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市民政局将通过局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平台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市民政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