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生和分班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

        • 来源: 2022-07-17 14:18 【浏览字体:      】  【  打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生和分班

        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民办学校:

            中小学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按照市教育局党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将全程参与、严格监督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市教育局“十项严禁”相关规定,不走样、不打折扣,严厉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纪律要求强调如下:

        一、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纪律要求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中小学校阳光分班工作的纪律要求

             1.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要强化管理,严格执行落实阳光分班、均衡分班等相关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所谓重点班、特长班、强化班、提升班。

            2.明确责任,严密组织。各学校是学生分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并细化本校“阳光分班”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分班过程全程录像录音。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将对“阳光分班”的各项工作跟踪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各学校须到吉林市“阳光分班”QQ群共享中下载分班软件,通过模拟熟悉操作全部过程。所有学校必须使用201871日版的分班软件,擅自更改软件或使用其他软件进行分班操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精心谋划,务求实效。吉林市教育局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各学校要充分考虑“阳光分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严密细化各项工作程序,确保公示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畅通,加强对“阳光分班”工作的具体研究、指导和督查,确保“阳光分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将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各相关直属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口头警告或工作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对违规招生、宣传的市直中小学及相关人员严肃问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口头警告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举报电话:62032856

                              

                              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227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生和分班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