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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Jilin City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Execution Bureau
        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
        关于《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8 15:1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执法局起草了《吉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通过考察调研、科学论证、深入研判,于2021年7月份编制完成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暂行规定》拟采取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适用范围为我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含废土、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支持和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的建设(含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以及运输起止点、路线等;同时,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将行驶路线、车牌号码等信息接入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调度系统。同时,设立公开服务电话,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便捷服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使用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用途。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且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暂行规定》为吉林市城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污染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暂行规定》将作为我市城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当中的一项具体行动指南。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