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解读方案
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解读方案编制如下:
解读媒体: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王海军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查处副处长
拟定解读时间:2019年9月1日
解读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吉林市城区内街路及住宅小区居民楼体、公共设施以及车库、自行车棚等其他建(构)筑物、卷闸门、橱窗上各类张贴、喷涂、刻画的各类“野广告”问题严重,“屡禁不绝,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创建文明城市。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针对野广告泛滥和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现状,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国家卫生城市的活动,根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二、制定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2019年8月8日,我局牵头起草了专项治理方案,分别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意见,形成了《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起草了《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我局与市创城办组织召开治理野广告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法律依据为: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零散宣传单必须贴入广告张贴栏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二)项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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