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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Jilin City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Execution Bureau
        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19 08:13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及城中村范围内的墙体、楼体、店面、门窗、地面、树木、箱体、围栏、线杆、灯杆以及其它建(构)筑物上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各类“野广告”。
          二、对刻画、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其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组织者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对“野广告”中涉及的制售假证(印章、公文等)、虚开假发票、诈骗、违法开锁、色情服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制作印刷违法虚假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野广告”整治过程中抗拒、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在街路和居民小区公共场地内选址增设便民广告张贴设施,群众发布便民信息应当在指定位置张贴。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城市形象,坚决抵制违法发布“野广告”等不文明行为,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身边破坏城市容貌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2588110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819
          
          

          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解读方案 

            

          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解读方案编制如下: 

            

          解读媒体: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王海军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查处副处长  

          拟定解读时间:2019年9月1日 

          解读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吉林市城区内街路及住宅小区居民楼体、公共设施以及车库、自行车棚等其他建(构)筑物、卷闸门、橱窗上各类张贴、喷涂、刻画的各类“野广告”问题严重,“屡禁不绝,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创建文明城市。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针对野广告泛滥和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现状,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国家卫生城市的活动,根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二、制定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2019年8月8日,我局牵头起草了专项治理方案,分别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意见,形成了《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起草了《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我局与市创城办组织召开治理野广告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法律依据为: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零散宣传单必须贴入广告张贴栏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二)项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联系人:王海军 

          联系方式:0432-6480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