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子项1:
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色彩、材质及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市容市貌的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2.产权单位协议书(A4纸);
3.实际背景效果彩图一份(A4纸);
4.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
5.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流程:(见附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的通知》(吉市价发[2014]64号)具备条件户外广告进行公开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进行收费。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2:
事项名称:
牌匾设置审批
依据: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八条 在主、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建筑物外立面和屋面。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府要求,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观瞻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2.实际背景效果彩图一份(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承诺2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3:
事项名称:
门脸装饰装修审批
依据: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八条 在主、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建筑物外立面和屋面。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府要求,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观瞻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2.实际背景效果彩图一份(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承诺2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4:
事项名称:
橱窗设置审批
依据: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八条 在主、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建筑物外立面和屋面。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府要求,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观瞻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2.实际背景效果彩图一份(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5:
事项名称:
临时广告设置审批
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03年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颁布,2004年1月1日实施;2010年修改,2011年2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主要街路、广场、绿地设置以条幅、旗帜、牌板、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为载体的宣传品,在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上述宣传品必须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以充注轻于空气的气体的装置为载体的宣传品的,还必须征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府要求,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观瞻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的通知》(吉市价发[2014]64号)具备条件户外广告进行公开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进行收费。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6:
事项名称:
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安装、悬挂物品审批
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4 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4月6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安装和悬挂各种宣传品、广告和其他物品。确需安装、悬挂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在路灯灯杆上安装或者悬挂宣传广告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时限要求使用灯杆;
(二)设置和制作单位负责对安装或者悬挂物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整洁、美观;
安装或者悬挂物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符合市政府要求,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观瞻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的通知》(吉市价发[2014]64号)具备条件户外广告进行公开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竞拍底价进行收费。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