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子项1: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临时占道审批
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十三条 确需占道建设、拆迁、修缮的,必须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并按照标准进行围挡。
建筑、拆迁、市政等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并应当采取防尘、除尘、降噪音等措施。
围挡设施应当作美化处理。
禁止在围挡区域外作业或者堆放物料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不得影响行人通行,满足市容、市貌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2001]27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林市物价局(吉市价收字[2002]2号)
(二)标准:1.一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0.9元;
2.二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0.6元;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事项名称:
经营性临时占道审批
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
(三)在街道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居民住宅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办临时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限和隔离设施,并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居民住宅区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料。 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搅拌施工物料等污染路面的活动。禁止依附道路边石搭建缓坡。 禁止在绿地、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挖掘、取土、耕种。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不得影响行人通行,满足市容、市貌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2001]27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林市物价局(吉市价收字[2002]2号)
(二)标准:1.一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1.5元;
2.二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0.9元;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3:
事项名称:
占道摊点审批
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
(三)在街道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居民住宅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办临时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限和隔离设施,并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居民住宅区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料。 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搅拌施工物料等污染路面的活动。禁止依附道路边石搭建缓坡。 禁止在绿地、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挖掘、取土、耕种。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烟亭、临时性经营摊点必须造型美观、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承诺2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2001]27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林市物价局(吉市价收字[2002]2号)
(二)标准:1.一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1.5元;
2.二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0.9元;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
子项4:
事项名称:
施工围挡审批
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材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2010年修订
第十三条 确需占道建设、拆迁、修缮的,必须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并按照标准进行围挡。
建筑、拆迁、市政等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并应当采取防尘、除尘、降噪音等措施。
围挡设施应当作美化处理。
禁止在围挡区域外作业或者堆放物料
受理机构:
吉林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条件:
围挡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围挡材质样式符合市容管理要求。
所需材料:
1.申请表(A4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A4纸);
3.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原比例尺寸);
4.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办公地址: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执法局审批中心(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
办公电话:0432-65150695
办理流程:(见附图)
办理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收字[2001]27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林市物价局(吉市价收字[2002]2号)
(二)标准:1.一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0.9元;
2.二级街路:每日每平方米0.6元;
监督渠道:
1.市长公开电话——12345,24小时受理;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
3.直接到政务大厅6楼605室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