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登录 注册

        吉林市司法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09-02-10    点击数:

         

          

           一、概述
          2008年,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要求部署,我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初步建立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完成了《吉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吉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以及2003年以来的信息梳理工作。同时,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在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增强了相关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开通了政务公开网。
          市司法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jlsfj.gov.cn)查阅。
          受理处室:吉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吉林市光华路98号司法大厦11楼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046614
          传真电话:62028984
          邮政编码:132011
          电子信箱:jilinsfj@sina.com
          二、基本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和落实服务情况
          2008年,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政务公开网上予以发布。
          (二)根据《政务公开条例》要求,制定了《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三)《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2008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了《条例》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法制宣传活动。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工作动态、规章制度、承诺事项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等。
          (三)利用网站、公报、“法制宣传日”活动、新闻媒体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四)司法局对2003年至2008年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并通过吉林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办理情况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局尚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2008年度,我局未发生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六、收费和减免情况
          我局无任何收费项目。
          
          
            
                                                               吉林市司法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