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政厅函〔2021〕20号)文件精神,我办编制了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本年报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http://xxgk.bjxrth.com/gzbm/rmfkbgs_1/xxgkml/),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处,地址: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邮编:132011,电话:0432-62042375,邮箱:jlsrfb@126.com。
一、总体情况
(一)对贯彻落实《条例》、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结合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我办又一次组织了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专题培训会,传达上级对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专题学习新修订《条例》。会议由主管副主任主持,各处室、基层事业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政务公开具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一是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要注重平时上报工作。三是要突出公开重点。四是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推动落实主动公开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办重新修定了吉林市人防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沟通协调、新闻发言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信息送交、社会评议等项工作制度。同时,遵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情况。2021年,我办主动更改政府信息,对失效的信息进行删除,对不完整信息进行补充。重新编制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并按时向政府信息查阅点报送公开政府信息,方便群众查看。
(四)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按照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要求,2021年,我办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界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无依申请公开项目。
(五)对政府信息的管理情况。2021年,按照主动公开信息工作规则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程序、时限,更新了我办有关信息,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
(六)平台建设情况。近年来,我办按照整合、完善、充实、提高的工作思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使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更加多样、便捷,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更大程度地发挥政府公开信息的效益。一是拓展公开渠道,继续在吉林市人民防空网,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同步发布政务公开信息。二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每年定期向政府信息查阅点报送工作信息。
(七)监督保障。根据上级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要求和部署,我办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兼任,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我办多次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并纳入年度考核。
(八)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干部管理、调整和人员变动做到了任前公示,评选考核工作公示;二是在财务管理等方面,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在财政部门有关网站进行了公开。
(九)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为1。
(2)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为1。
(3)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2人。
(4)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为0.8万元。
(5)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数为3次。
(6)举办培训班数为2次。
(7)接受培训人员数为106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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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1 |
第二十条 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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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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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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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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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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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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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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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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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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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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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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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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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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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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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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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况,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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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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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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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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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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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容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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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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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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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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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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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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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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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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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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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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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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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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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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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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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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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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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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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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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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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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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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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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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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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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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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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21年,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研究不够,公开内容把握不十分精准;二是对信息不掌握,需要到有关部门反复了解,公开的及时 性需进一步增强;三是对政务公开网站后台操作不熟练。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办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确保新《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组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后台操作培训,熟练掌握信息公开方法,增强信息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完整性。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以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等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办有关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对现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及时进行修改,对不涉密内容全部进行公开,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推进重点工作、重点事项的信息公开。
(五)加强宣传,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信息公开的建设意义和发展现状,引导其正确行使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2022年度我办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