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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号 吉市住建发〔2019〕101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 http://zzj.bjxrth.com/zwgk/tzgg/201907/t20190705_582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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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局党组会议审议,现将《吉林市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71 

            附件 

              

            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核查部门)负责吉林市(含外五县(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查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按照核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纳入年度随机抽查目录的; 

            (七)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七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企业主要人员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技术工人等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建造师、职称人员等是否存在挂证行为,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建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 

            第九条 核查部门以吉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等动态监管信息、住建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建筑业企业以下市场行为: 

            (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 

            (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第十条 核查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根据核查启动原因、确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启动核查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属于其它情形启动核查的,结束核查程序。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近2年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本市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示核查信息。 

            1.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2.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近2年来有本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延续、增项或升级。 

            第十五条 核查部门根据确定的处理意见,对被核查企业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况的,被核查企业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七条 复查结束后,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本市颁发资质的,核查部门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企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第十八条 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启动动态核查的,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在一个信用评价期内免予核查;本年度资质延续或升级的企业,延续或升级的资质免予核查。 

            第二十条 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核查人员发现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的; 

            (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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