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十四五”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2-06-28 14:2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法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2号)要求,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期间,在吉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吉林市司法行政系统始终把为百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项系民心、解民忧的重点工作来抓,以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基础,以创新法律服务供给为保障,探索构建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窗口,乡(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为基础的“县(市)-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网络,建设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9个,乡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9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603个,基本实现全覆盖,普及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快、两全”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十二字”目标要求,大力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运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不断创新市域、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模式,努力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协调、人民满意、可持续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市域、县域社会治理能力,积极为吉林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始终。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便民利民作为第一导向,把百姓需求作为第一责任,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发展阶段对法治新需求。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不断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升效能,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生动力。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为吉林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数字公共法律服务、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着力打造吉林市特色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推动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集成化、智能化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生、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达到100%。
坚持做到均衡发展。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和重点领域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覆盖,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效能均衡发展,服务质量显着提高。
坚持做到深度融合。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依托,热线、网络平台为支撑,建立融合发展的新体制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和热线平台深度融合,形成全市三横四纵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新格局,服务资源深度整合、高效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坚持做到服务供给精准高效。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职能作用,组建产业集群联盟、中小微企业、在建续建大项目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做到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制定并严格执行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考评标准,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标纳入依法治市年度考核,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经费、人才、科技保障有效落实。
四、主要任务
(一)深度融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发挥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功能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实体平台作用,构建横向覆盖到边,纵向延伸到底的“三横四纵”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格局,全面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深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
1、加强市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质量高标准高精度建设专业化、综合性、一站式的市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新形势,逐步形成业务领域宽泛、服务对象广泛、公共产品齐全的新的服务模式,保障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服务供给能力,更好满足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东三省第一,全国知名的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增加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人民检察院监督员管理、法律服务投诉内容。开辟民营经济法律服务、招商引资法律对接窗口,运用律师、调解、仲裁、公证、法律援助、法治体检、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等方面法律服务资源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全面法律保障。建立市民法治体验基地。增设宪法馆、民法典馆、未成年人保护法馆、模拟法庭、禁毒展览、醉驾警示等具有可观性、体验式的有效形式,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助力平安吉林建设。
2、加强县以下基层基础平台建设。各县区要保证三级平台发挥“433”基础功能,即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要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供给功能,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应具备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服务导引等4项基本职能,同时,各地要根据需要和条件积极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等高端法律服务项目,力争满足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乡(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依托司法所建立,在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重点发挥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一线阵地作用,应具备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和服务导引等3项基本职能;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村委会和社区构建,要强化一村一法律顾问的机制,大力培养“法律明白人”,开展学法农家院、律师进社区活动,应具备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和服务导引等3项基本职能。
3、加强热线平台建设。按照吉林省公共法律服务联合运行管理中心“省市一体化”新型运行管理机制要求,完善热线平台建设,构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协调指挥系统,统一运行管理法律服务资源,畅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机构衔接流转渠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全时空配置能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响应机制,提升突发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应对能力。
4、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与各业务系统和法律服务机构、“三大平台”对接,集成实体、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功能,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吉事办”政务服务平台和法院、检察院、公安、综治、信访、民政、残联、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业务联动通办、数据共享。
(二)科学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法律服务供给均等化。
结合地域特点,充分挖掘法律服务资源潜力,通过体系规划、科技应用、人员流动、机制推动、交流合作、服务购买等方式,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5、 深化法律服务科技应用。通过技术引领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智慧公共法律服务”等供给路径,推进“吉法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机布设,努力向基层、农村等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地区延伸,为有需求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智能法律服务,“吉法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机布设数量突破160台。
6、发挥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高资质、高水平、规模化的法律服务机构发挥带动作用,以化工产业法律服务团为龙头,组建多业态、多行业法律服务联盟、为法律服务需求量大、资源薄弱区域提供帮助。采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服务与巡回服务相结合等方式,鼓励引导优秀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通过援建、培训交流、下沉等方式向基层机构短期流动,推进法律服务资源良性循环。
7、充分利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建立法律工作者、法学教研人员、法律服务志愿者聘任制度,鼓励引导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丰富法治实践的资深政法系统从业者、高校退休法律专业教师等人员,加入实体平台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基本法律事务协助、调解等法律服务,促进公益法律服务发展。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同北华大学法学院交流合作机制,探索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建学生法学社会实践基地,为法学基础好、素养高的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渠道和平台。
(三)培育多元化专业化法律服务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和供给内容的产品化,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依法履职、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8、推进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公共法律服务要聚焦建筑工程、餐饮住宿、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和新业态,关注农民工欠薪、消费者维权、生态保护等热点领域,要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在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服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简化法律援助程序,逐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保障特殊群体及时获得公证、司法鉴定服务。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保障特定案件当事人基本权益。加强涉及损害特殊群体利益行为的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案件与诉讼案件办理,依法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广泛开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建设一批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9、推进促进司法公正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围绕司法公正目标,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依法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代理申诉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完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强化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有机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度,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建设,发挥典型案例规范、指导和服务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信访等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0、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组建特色法律服务团队,围绕吉林市四六四五战略,开发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产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成立吉林市化工产业联盟法律服务团,为我市化工产业做大做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组织法律服务团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特定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必备法律文书。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企业“法治体检”“法律直通车”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加强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综合法律服务,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加强新兴领域产业法律服务,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代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服务,助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动商事仲裁机构建设。
11、推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探索采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综合性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集成化”枢纽型作用,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日常运行机制,完善矛盾纠纷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调解规范制度、纠纷调解后回访制度,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百姓说事点”的提档升级,努力打造吉林版的“枫桥经验”。
12、推进提升全市依法治理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深化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作用,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重大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作用,促进各级党政机关法治化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提升。完善律师信访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纳入法治轨道。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五、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考核评价,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十四五”期间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一)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依法治市整体工作,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协调政法各机关、政府各部门和各群团组织,研究部署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施工图、计划表、时间线,分解落实规划各项任务目标,明确部门责任,发动全社会力量,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完成到位。
(二)严格评价标准。
制定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争议解决制、服务公开制、行为规范指引等服务制度,作为落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以严纪律、树形象为目标,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行为,树立法律服务良好行风,提升法律服务业社会公信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常态化机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配备服务评价设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同步评价,收集、汇总、分析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时评价,动态掌握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评价,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党对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的引领作用,成立市级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发挥党组织凝聚力,持续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法律服务行业专家带头人计划,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各领域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优秀法学毕业生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选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年轻化和专业化建设。坚持政策留人、制度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将从业人员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提高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深化考核督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评估体系和督查机制,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当中,把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评优挂钩,与年度工作绩效挂钩,对落实有力、成效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