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 发布日期:2021-03-24 13:18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9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报告、2019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2019年增值收益分配情况、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关于落实专项审计整改意见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议案、关于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办理有关公积金缴存审批手续的议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吉林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12个处室,9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39人,全部为编办批准的在编人员。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381家,净减实缴单位103家;新开户职工2万人,净减实缴职工0.44万人;实缴单位5,486家,实缴职工33.3万人,缴存额53.84亿元,分别同比下降0.76%、3.98%、0.53%。2020年末,缴存总额503.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97%;缴存余额184.06亿元,同比增长7.9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0年,12.6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0.30亿元,同比下降0.7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4.86%,比上年减少0.14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319.5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4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3万笔24.0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81%、4.65%。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0.50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62万笔292.67亿元,贷款余额164.5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65%、8.95%、2.2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9.40%,比上年末减少5.0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与上年持平。
2.异地贷款:2020年,未发放异地贷款。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7051.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3061.9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35笔24439.60万元,当年贴息额2117.57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309笔157109.80万元,累计贴息4640.14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2.09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00亿元,1年以上定期9.0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9.04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9.40%,比上年末减少5.0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60402.48万元,同比增长10.00%。存款利息7885.5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52516.8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31433.57万元,同比增长9.52%。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6876.2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417.27万元,其他2140.0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28968.91万元,同比增长10.52%。增值收益率1.63%,比上年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未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费用3999.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969.91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998.5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86.34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7354.2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5829.4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3120.48万元,同比增长10.94%。其中,人员经费2293.08万元,公用经费283.67万元,专项经费543.7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10.43万元,逾期率0.1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6226.21万元。2020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58%,国有企业占32.22%,城镇集体企业占1.47%,外商投资企业占0.8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4%;中、低收入占98.67%,高收入占1.3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83%,国有企业占19.88%,城镇集体企业占0.51%,外商投资企业占1.3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5.4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03%。中、低收入占99.77%,高收入占0.2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0.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3.45%,租赁住房占0.5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4.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94%,其他占4.4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38%,高收入占1.62%。
(三)贷款业务
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2.51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0.21%,比上年末减少2.3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9604.4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2.19%,90-144(含)平方米占63.29%,144平方米以上占4.52%。购买新房占72.7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7.2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2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1.7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比为零。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4.30%,30岁-40岁(含)占38.34%,40岁-50岁(含)占27.47%,50岁以上占9.89%;首次申请贷款占85.40%,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4.60%;中、低收入占99.62%,高收入占0.38%。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7.81%,比上年减少13.9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实施以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因受疫情影响收入的无房且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可在2020年6月30 日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可提高至原可提取额度的150%。
3、在2020年上半年因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超期的,可顺延提取时限至2020年9月30日。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在疫情期间推出的4项利企惠民政策措施,共计为我市76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了缓缴手续,阶段性减轻企业资金压力1855万元,为6名租房困难职工提高租房提取金额1.89万元,有3331名贷款职工因疫情不能正常还款,中心不作为逾期处理。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2020年6月1日起,对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1.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间隔1年(365日)后,可再次申请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最后一次提取应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办理。
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
3、取消因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4、严肃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买该自住住房过户交易之日起,未满一年(365日)再次交易过户的,应在再次过户交易前主动退还所提住房公积金,过期不退还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
5、严格审核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行为,属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前贷款购房的,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限和额度自结婚登记之日算起。
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期间,因夫妻双方离婚,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部门调解,该套自住住房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则仅该套自住住房现所有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夫妻双方离婚,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变更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全面优化服务质量。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行“预约办、网上办”服务模式,鼓励缴存单位及职工通过网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率先全面恢复窗口临柜服务,严格保证大厅安全,畅通网络、电话等通道,积极引导缴存职工灵活安排办事时间、就近选择办事地点,有效压缩办理时长、降低人流密度、避免人员聚集,举全力满足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业务需要,二是综合服务平台通过验收。按照住建部最新要求和验收标准,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顺利通过住建部综合验收组验收。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了中心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12329热线、12329短信、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手机APP和自助服务终端等八大服务渠道,通过创新服务手段,改善用户体验,有效提升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开展“服务质量提升年”系列活动。以“转变服务职能、创新服务体系,打造满意中心”为目标,开展了“找差距,促服务”主题讨论系列活动,促进了中心干部职工作风转变,全面提升了为民服务能力。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完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吉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清单,根据技术方案及接口规范,完成了接口开发、系统测试、网络调试等工作。配合市政数局梳理完成了中心共44项政务事项通用目录和业务办理项在政务外网中复用的第一阶段工作。二是完成省政务服务事项同源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级部门自建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事项同源和办件信息汇聚工作要求,开展与省祥云网络对接工作,实现事项同源项目数据互通,推进电子政务服务建设。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0年,中心以党建为统领,突出文明行业创建和品牌创建,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名同志被评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船营分中心被评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中心被评为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市级优秀分厅;另外还有5个集体和12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挖掘问题线索,在公积金行业领域内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整治非法中介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等问题,全年共追回骗提资金48.4万元;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适时启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全年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2份,进行行政处罚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件。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