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是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第四届管委会由17人组成。管委会委员中,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管委会委员构成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房产、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管理决策责任,按章程规定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有效地对公积金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真正发挥了决策机构应尽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 草 案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成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厅报告,求得答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组成。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应当由具备履行职责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人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由25人组成。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产、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六条 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单位代表要兼顾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市)。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房改办承担。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委员由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均为兼职,不享受津贴。
第九条 管委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3、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7、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8、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9、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1、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2、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一般性事宜实行举手表决,重大事宜实行投票表决,需要哪种形式表决,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义 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委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