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2-02-16 1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面向在吉林省九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全国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籍所在地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含配偶),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相关贷款要求,须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异地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为购房人;
(二)在吉林省九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全国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籍所在地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含配偶);
(三)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最后汇缴月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且信用良好;
(五)符合管理中心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五条 对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
第七条 异地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申请出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冻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须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
(四)购房合同、已付房款等有关房屋购买证明;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根据《异地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时间、月缴存额、账户缴存余额等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审查合格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计收罚息,经催收仍未偿还的,管理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