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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欢迎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吉林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27 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普通住房。

        第三条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委托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中心下辖个人贷款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章  贷款咨询

        第五条 贷款咨询可通过分支机构窗口柜台、12329服务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受理。咨询内容包括贷款条件、额度、期限、比例、利率、流程、要件、办理场所、办理周期、还款方式等。

         

        第三章  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 贷款比例 月还款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第六条 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为购房人;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最后汇缴月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没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且信用良好

        (五)如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异后原合同配偶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离异满一年;

        (六)禁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存在但不限于如下不良信用记录:

        (一)信用卡(含借记卡)近两年内有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以上记录;

        (二)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近五年内有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助学贷款、农户贷款此项除外;

        (三)账户因信用问题出现呆账、冻结、止付等情况;

        (四)列入黑名单

        (五)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涉嫌其他法律纠纷

        (六)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贷款次数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及配偶曾经使用或参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次数为标准。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为20万元。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比例

        新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款的7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的70%

        第十一条 月还款额

        以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家庭总收入,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总收入6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

        (三)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可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可贷至60周岁;女职工可贷至55周岁(女高职可贷至60周岁)。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执行:

        (一)目前,首套贷款五年(含)年利率2.75%;五年以上年利率3.25%

        (二)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五年(含)年利率3.025%;五年以上年利率3.575%

         

        第四章  贷款种类

        第十四条 新房贷款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需是管理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中所签约的楼盘,且在系统的项目信息中存在,状态为正常。

        第十五条 二手房贷款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①以所购住房《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一年期内办理;②房龄不得超过20年;③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④必须是楼房,产权清晰符合上市交易规定;⑤未被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计划;⑥有不动产权证,能够办理房屋抵押。

        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夫妻双方离婚,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变更为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提供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贷款额度总额不能超过规定贷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商业贷款年限需为同一期限;组合贷款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异地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其户籍所在地在吉林市,且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确认申请表,并指导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签字;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人;

        (三)审批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公积金贷款(组合)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材料;

        (五)对所购买的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放款。

         

        第六章  贷款受理要件

        第十九条 新房贷款受理要件

        (一)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夫妻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三)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

        (四)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五)还款卡或还款卡签约回执;

        (六)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发票);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 二手房贷款受理要件

        (一)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夫妻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三)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

        (四)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五)还款卡或还款卡签约回执;

        (六)收款卡(借款人或卖房人银行账户);

        (七)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八)税收完税证明;

        (九)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异地贷款受理要件

        异地贷款申请职工除需提供本规范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受理要件外,还需另行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第七章  贷款签约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签约

        签约人员指导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并告知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单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没有涂改。合同当事人签名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

        第二十三条 抵押落实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同意用借款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抵押期限与债权存在期限相同,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有将抵押物进行变卖、转让、出租、赠与、重复抵押、设定居住权、许可使用等行为

        抵押方式有两种:

        (一)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购买已经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房屋,在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办妥之后,解除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责任,由借款人用所购的房屋做抵押。

        (二)抵押:借款人用贷款购买的具有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做抵押。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新房贷款按照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发放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二手房贷款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发放至指定账户。

        贷款发放成功后,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及借据等资料交付借款人,其他贷款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偿还方式

        (一)贷款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二)公积金对冲还款:借款人夫妻双方与管理中心签订对冲还款协议,由住房公积金系统按月从签约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足额扣除当月应还款金额,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一)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二)提前还款方式:公积金账户对冲还款、银行卡还款、公积金账户对冲还款+银行卡还款。

        (三)提前部分还款额度限制,每次还款额度不得低于当年还款总额。

        第二十七条 提前还款办理要件:

        (一)公积金账户对冲还款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第三方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二)银行卡实时还款

        1.贷款关联人身份证;

        2.还款卡。

        第二十八条 按月偿还贷款及提前还款,均允许委托其他联系人代为还款,其他联系人代为还款前需先变更还款账户。

         

        第九章  贷款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贷款关联人变更

        (一)贷款发放后,可新增共同借款人及变更其他联系人。新增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应为夫妻关系,可参与公积金对冲还款及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变更。

        (二)任何人都可以变更成为其他联系人,只记录其他联系人的基本信息,其他联系人不参与贷款额度和贷款次数的计算,不能使用公积金冲还贷。

        第三十条 还款账户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或受托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受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二)管理中心或受托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应核实并确认新的还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且应真实有效。核对有误的,应及时联系借款人进行修改。
            (三)贷款发放后,因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故可将还款账号变更为共同借款人和其他联系人的银行卡账号。变更还款账户为其他联系人的,必须是系统中记录的其他联系人。如不是,需先添加为其他联系人,再做还款账户变更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还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根据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可办理缩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经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办理展期。

        缩期、展期变更业务,管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贷款期限变更书面协议。

        (二)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四)经审核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范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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