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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欢迎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吉林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27 0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规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提取人资格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黑名单”,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夫妻间对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的。

        第五条 提取申请人除本人外,还可委托其他人员代取

        (一)受托人为申请人配偶,需提供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二)受托人为他人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三)如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需提供公证书;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另需提供监护人公证书及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如由法院扣划的,需由持有效证件的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章 提取要件、时限及额度

        第六条 各项提取情形均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卡:

        (一)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二)银行卡须提供提取申请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第七条 全款购买自住住房: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一次性全款购买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限:购买商品房以(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日期为准,可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房款金额。

        购买二手房以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在两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税收完税证明的购房款金额。

        (三)提取要件:购买商品房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

        (四)缴存职工(含配偶)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并首次还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间隔1年(365天),可再次申请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最后一次提取应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办理。夫妻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按月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

        (三)缴存职工(含配偶)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对冲还款业务,公积金系统按月从缴存职工(含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足额扣除当月应还贷金额。签订对冲还款业务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偿还商业按揭(含公转商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贷款本息: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按揭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并首次还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间隔1年(365天),可再次申请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最后一次提取应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办理。夫妻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按月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借款合同(首次提取需要)、近两个月还款流水;如职工(含配偶)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缴存职工(含配偶)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商业按揭(含公转商)贷款委托提取业务在其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情况,定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除约定的金额,并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银行账户中,用于偿还商业按揭贷款。如等额本金还款,委托提取金额按最近一期还款流水额度确定。签订委托提取业务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借款合同和近两个月还款流水。

        第十条 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一)无论是提前部分还款还是提前全部还款,缴存职工(含配偶)均可在还款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提取时限不超过该笔提前还款后12个月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如是商业按揭(含公转商)贷款,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及还款(结清)证明;

        (三)如果提前部分还款职工已经与管理中心签订了商业按揭(含公转商)贷款委托提取业务,那么因为还款计划发生变化,管理中心需对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金额进行重新维护,职工需出据新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 租住商品房:

        (一)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住房公积金连续缴满3个月的缴存职工(含配偶),每年(两次提取间隔需满365天)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最后缴交月月缴存额50%12;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核定提取倍数。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如是外县市缴存职工还需提供15日内有效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第十二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住房公积金连续缴满3个月的缴存职工(含配偶),每年(两次提取间隔需满365天)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当月租赁住房实际支出的12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核定提取倍数。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婚姻关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封存满半年的,缴存职工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受封存满半年的时间限制。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如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离休、退休:

        (一)缴存职工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且缴存单位已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职工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办理离休、退休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

        第十五条 死亡或宣告死亡:

        (一)缴存单位已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提取人,可一次性销户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

        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继承人名下银行卡、公证书;如提取金额小于1000元的,可由配偶或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和关系证明,做出书面承诺后提取,不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购买房改房: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购买房改房,以国有住房专用票据日期为准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有住房专用票据上的购房款金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和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部门查档后的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购买房屋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回迁房),且交付扩大面积费: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以《扩大面积费税检发票》缴纳日期为准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扩大面积费缴费金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不动产证书所载明日期为准,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预算书所载明的总金额。

        (二)缴存职工(含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危房鉴定通知书或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为准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预算书说载明的总金额。

        (三)职工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职工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

        (四)提取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建房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九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在吉林市区域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

        (一)缴存单位已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 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一)缴存职工(含配偶)遇到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财产损失情况确定。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一)自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缴存职工(含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二)提取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原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对于可能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增加提取要件,或到单位到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婚前贷款购房的,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限和额度自结婚登记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如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缴存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职工作为共同产权人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产权人之间应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关系,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责令其退回所提公积金本息,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失信人员2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218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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