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9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6-24 09:4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至2019年7月31日结束。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961元,确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490.25元;下限为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98.05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四)2019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五)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