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3-08 10:20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因城施策、分类指导”要求和住建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职工首套首次刚性住房需求,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原则,构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决议》(吉市公积金管发〔2019〕1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提取使用政策调整
一、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二、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三、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使用政策调整
一、当个贷率超过85%(含)以上时,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二、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离异满一年的时限要求。
三、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政策。
上述政策调整于2019年4月8日起执行。
此通知。
附件:《关于同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决议》(吉市公积金管发〔2019〕1号)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8日
关于同意对住房公积金
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决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8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议案》,同意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提取使用政策调整
一、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二、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三、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使用政策调整
一、当个贷率超过85%(含)以上时,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二、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离异满一年的时限要求。
三、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政策。
上述政策调整于2019年4月8日起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