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6-27 08:29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的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外县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时间及计算方法
(一)调基调比时间。自2018年7月1日开始,于2018年7月31日结束。
(二)缴存基数确定。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和÷12)。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62925元、永吉县职工年平均工资53983元、蛟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544元、桦甸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4460元、舒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1552元、磐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9624元。
各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缴交所在地的社平工资确定单位和个人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的60%。
(三)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三、具体要求
(一)确保在职职工应建尽建。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3〕5 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三)严格执行调基调比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同时,完善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