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防范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联合通告
- 发布日期:2018-07-10 13:48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吉林市公安局
关于防范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行为的联合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防范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坚决遏制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决定开展防控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商贷还贷提取材料的核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对提取申请材料加大审核力度,尤其是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2人(含)以上共同购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提取职工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工作。
三、对捏造、编造事实,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失信行为列入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黑名单,取消2年内提取、贷款资格,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吉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参与捏造、编造事实,为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介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规提取的职工及相关中介人员,以无理取闹、侮辱、威胁等方式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的报警求助,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管控;对于不听劝告、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机构和部门与各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净化提取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吉林”建设。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
吉林市公安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