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6-12-05 14:52
吉市公积金通告〔2016〕23号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有效推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按下列标准执行”内容进行补充,增加第(四)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本《补充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