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取指南——全款购买商品房提取
- 发布日期:2020-06-01 16:25
全款购买商品房提取
一、申请范围
职工(含配偶)一次性现金购买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商品房为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一)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提取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4.托人为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5.购买非本市住房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供职工(或配偶)购房地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标明的购房款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原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对于可能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增加提取要件,或到单位到家进行现场核实。
七、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超过两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未超过两年的,在外县(市)购买住房的职工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业务登记表》(查档卡);
(二)属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职工作为共同产权人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产权人之间应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关系,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