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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08:30
关于制定跗骨结核病灶清除术等七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吉市医保规【2021】2号
各县(市)医保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市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临床医疗的实际,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规定,结合我市临床医疗的实际,现就制定跗骨结核病灶清除术等七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制定的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 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吉林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bjxrth.com/zcjd/202112/t20211228_1009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