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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14:21
《关于制定跗骨结核病灶清除术等七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促进我市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结合临床医疗的实际,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跗骨结核病灶清除术等七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市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按照省医保局在2019年制定省属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提出的各地医保部门对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能开展新增医疗项目服务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要求,我局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对市人民医院、市结合病医院申报核定七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核定,出台了本《通知》。
按照《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合理的比价关系,各地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省管部署、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避免出现价格“倒挂”现象”的要求核定除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2006〕1511号)“为拉开医疗服务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10%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的规定核定。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本次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七项(见文件附件),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二)七项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以及手术总说明均按吉林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8号)规定执行。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本《通知》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执行范围不含磐石市。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