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对吉林市民营经济的扶持、引导作用,2016年12月,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对2013年出台的《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市财发〔2013〕72号)进行了修订,确保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确保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24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民营企业申请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的相关规定,如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及专项资金使用等;一部分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的管理要求,如部门职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等。
三、申请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需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是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因此,民营企业在申请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时要关注市工信局发布的年度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重点扶持领域,有针对性地做好申报工作。
(二)申请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条件:1. 在吉林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人员稳定,会计核算规范、成果真实;3.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经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具备项目开工必要条件,并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4. 企业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5、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
(三)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各类项目的申报时间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通知为准。各县区经济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筛选,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采取现场踏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上报的项目和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资金分配建议,上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当年已获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报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连续支持。
相关文件链接:《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