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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1-23 13:20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1223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对吉林市民营经济的扶持、引导作用,强化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的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工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办法;

        (三)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专家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会同市财政局对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报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收回专项资金或重新调整分配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 支持工业稳增长,鼓励企业降成本,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快速发展;

        2. 支持医药健康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3. 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加大“四上”企业培育力度;

        4.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创新等;

        5. 支持技术进步快、产品质量优异、协作配套率高、招商引资和盘活资产效果好的民营企业;

        6. 支持孵化器和服务平台建设;

        7. 鼓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8. 市政府确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补贴)、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八条  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在吉林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人员稳定,会计核算规范、成果真实;

        3.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经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具备项目开工必要条件,并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4. 企业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5、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

        第十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目录,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环评、能评等手续完备。

         

        第六章 申报、审核、批准、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各类项目的申报时间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依据。技术改造类以备案文件、项目财务支出或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贴息类以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为准;事后奖补类以相应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各县区经济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筛选,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采取现场踏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上报的项目和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资金分配建议,上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当年已获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报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连续支持。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名单和金额拨款。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十九条  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将收回资金,另行研究安排,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因故撤销的专项其资金要如数退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三年之内不允许申报专项;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原《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市财发〔2013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解读链接:《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