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燃气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吉林市燃气管理中心,为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
受市燃气管理部门委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现场踏察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初审工作。
2、负责燃气行业安全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
3、负责气源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燃气气源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及组织实施;参与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发布燃气种类和气质等信息。
4、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5、负责燃气法规政策的调研、制定、贯彻落实、督查督办;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吉林市燃气管理中心为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由本级财政支持。
办公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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