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09号)及省住建厅、省委编办《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46号)要求,制定本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县(局)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安排相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等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城市建设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供排水、供热、燃气及地下管网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与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转化推广工作;管理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工作。
(十)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程质量检查;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十二)承担吉林市城建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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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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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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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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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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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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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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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2-6998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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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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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13:30-17:0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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