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信息送交制度
第一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的查阅场所。我局查阅点设在局办公室,由文书负责。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送交单位在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中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保质保量认真完成。
第五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送交范围。送交单位制发应主动公开的、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知晓的非保密性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其他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等。
第七条 送交要求。所有送交文件应由送交单位按送交文件范围、内容要求,审核把关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局办。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送交单位必须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单位送交文件时,应编制“送交文件交接目录”,由送交单位与局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局办报送政务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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