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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 2017-11-27 1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建设工作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局里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处室、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处室、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履行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局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部署;

        (二)局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党委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其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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