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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时间: 2017-11-27 15:03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栏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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