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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 2017-11-27 14:57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务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八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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