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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2021-12-15 15:47

        (一)起草背景

        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昌邑区龙江小区居民瓶装液化气闪爆事故说明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印发了《吉林市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秩序,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拟制定《吉林市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的印发可进一步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属地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合作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强化企业服务质量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水平,积极开展用户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不断提升用户端本质安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相关职责,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用气用户安全管理、生产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进出厂区管理、气瓶充装及配送管理、服务质量与安全用气宣传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肩负起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及时发现消除用户用气安全隐患问题,并督导属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及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用户的经营和使用行为开展安全检查,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等工作;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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