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及时解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吉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全市社会公众可在2022年11月20日前,通过如下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电话:0432-65126164
电子邮箱:jlswywxzj@163.com
附件:1.吉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紧急维修事项清单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日
附件1
吉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发生应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物业管理区域。
维修资金交存率达到95%(含本数)以上,且相关业主账户余额总计达到此次维修费用的95%(含本数)以上的物业区域(栋、单元),方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第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以下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启动应急程序。
(一)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紧急情况的。
第五条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第六条 维修资金交存率达到100%的小区(栋、单元),业主分户账面余额足以承担维修费用的,直接从业主账户中划转。
维修资金交存率未达到100%的小区(栋、单元):未售出房屋的分摊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未交存和余额不足的业主应立即补交维修资金或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催告业主补建、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时补建、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应急使用方案,街道(乡镇政府)出具授权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应急维修资金的委托书或同意业主委员会提出应急使用方案的意见书;也可以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提出应急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和区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认定。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先确认本次应急维修的分摊范围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率。符合应急条件的,会同街道(乡镇政府)、区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勘察报告。其中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需质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报告。
(三)抢修。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并向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抢修工作由申请人组织实施,并接受街道(乡镇政府)、区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入选备选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电梯、消防、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
2.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3.有维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无行业内不良记录;
4.具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应急维修所需物资。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因素调整备选库,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和备案。
(四)资金拨付。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维修结束后向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上报《资金划拨申请》和《工程结算造价报告》,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首笔应急使用资金(一般不超过应急维修资金总额60%)。
(五)验收。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由申请人、街道(乡镇政府)、区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监理机构和涉及范围内的业主代表负责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六)公告。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区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将相关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七日。
公告内容包括:《应急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应急维修项目预算书》、《应急使用申请书》、《应急使用方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造价报告》、《部分业主需补交分摊费用明细表》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业主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和异议所涉部门给予明确答复。业主对公告内容无异议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资金划拨申请》,市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剩余的应急维修资金。
第八条 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
(一)申请阶段
1.应急使用申请书;
2.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3.《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或者街道(乡镇政府)授权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应急维修资金的委托书;
4.质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5.现场勘查报告。
(二)应急维修资金拨付阶段
1.应急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及应急维修项目预算书;
2.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3.资金划拨申请;
4.工程结算造价合同及报告;
5.应急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质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7.公示的证明材料;
8.施工监理合同、监理报告(除电梯、消防以外的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材料、进度、质量负责;特检、造价、监理单位对所出报告负责;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流程、要件负责。凡涉及虚报、套取维修资金或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利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紧急维修事项清单
一、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一)屋顶
1.因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屋顶卷材层大面积脱落的。
2.顶层业主屋面渗漏引起电线短路的。
3.屋顶卷材大面积破损的。
(二)外墙体
1.外墙体脱落的包括:抹灰层、瓷砖层。
2.因外墙隐患导致业主屋内墙体渗漏及引起电线短路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1.钢丝绳出现断股、笼状畸变、绳股挤出、局部压扁、弯折、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的。
2.电梯困人、滑梯、夹人的。
3.缓冲器失灵的。
4.曳引轮产生较厚铁屑的。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玻璃幕墙、外立面上的造型等有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供水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1.楼间扶手、踏步破损严重,楼道墙面脱落的。
2.小区围栏大面积破损,失去围挡功能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紧急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