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 2018-11-01 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9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9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央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公网安备 22020202000240号 备案号:吉ICP备05005864号

        联系电话:0432-69985020 电子邮箱:jlszjj@163.com

        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返回吉林市政府网站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2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