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受委托机关: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光宇
地址:吉林市解放中路107号
为规范市政设施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市政设施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市管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涉及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市政设施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察管理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完成委托机关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私自占用、破坏或其他侵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
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
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
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
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
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
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
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
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
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