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杨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80号东昌二区B座10层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57号)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吉林市城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吉林市城区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绿色建筑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对全市建设项目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57号)的规定,对全市建设项目绿色建筑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