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建筑市场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
地址:吉林市解放大路80号东昌花园B座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建筑市场监察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吉林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含消防未审批、未验收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为等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1、受委托单位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违反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对移交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反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