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国峰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厦门街18号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建筑经济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对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对吉林市城市规划区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自正式受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年度内生产情况核实年检表有关内容,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对工程造价活动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检查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二)行政处罚权。对检查合格的盖章,对检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