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 7 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法定代表人:陈凤起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 151 号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吉林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含气象防雷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及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上述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下列监督 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吉林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等行使行政检查权。
1.按照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吉林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含气象防雷验收)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受理吉林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3.按照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吉林地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行使质量管理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4.按照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吉林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5.按照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吉林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 处罚的,有权依据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单位发现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含气象防雷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发现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 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单位发现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5.受委托单位发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 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 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
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 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 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 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
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