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李广生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东昌花园B座11楼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吉林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纠正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建设工程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办理安全施工条件备案,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并办理使用登记;
(二)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