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晓峰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受委托机关: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璐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600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房地产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纠正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对全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全市商品房现售及预售转现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商品房合同网签及合同备案管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