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规定》的通知
市民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为做好201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2018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吉林市城镇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规定
一、受理时限
(一)上半年: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23日;
(二)下半年: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30日。
二、审核程序和时间
(一)街道(社区)、乡镇初审。(上半年:4月24日至5月8日;下半年:10月8日至
街道(社区)、乡镇建立申请家庭纸质和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人口数、住房、收入情况初审并公示5日。合格家庭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在系统当中审核提交。
(二)区住保部门住房审核。(上半年:5月9日至5月17日;下半年:
区住保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住房审核合格家庭的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收入审核。(上半年:5月18日至6月20日;下半年:
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收入审核合格家庭材料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保部门公示。(上半年:6月21日至6月27日;下半年:
区住保部门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区新增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电子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名单、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市住保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保部门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社区)、乡镇,由街道(社区)、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审核材料
按照属地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农业家庭向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低收入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供养金领取凭证等;
(四)家庭《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公产房承租证》等,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填写《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附件1);
(五)申请人租赁补贴吉林银行存折;
(六)申请人配偶是外地户籍的,需要配偶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当地住保部门填写《申请人配偶(外地户籍)住房保障情况证明》(附件2);
(七)申请人原居住地乡镇出具的失去土地证明材料、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证明材料(仅限农业户口家庭);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家庭成员的确认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同一户口簿。申请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与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户口簿中存在非家庭成员时,不审核其收入和住房情况。
(四)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五、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低收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含本数),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1100元(含本数)。
(二)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按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定。
(三)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申报,街道(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评议、核定。
(四)家庭成员有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个月养老金存折发放数额核定;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定。
六、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的;
2、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
3、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4、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5、申请人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等场所居住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家庭有房:
1、有私有住房(含车库)的;
2、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房)的;
3、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4、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的;
5、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6、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居住在对方名下房屋的;
7、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
8、享受过征收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
9、离婚导致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7、8、9项的时限以申请日期当天计算。
(三)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准材料:
1、私有住房(含车库)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的证明核准;
2、公有住房(含军产房)以公产房承租证或产权单位的证明核准;
3、预售商品房以预售合同或产权部门的登记备案核准;
4、无籍房以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核准;
5、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或享受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证明计算;
6、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以交易登记核准;
7、离婚无房不满3年的,以离婚判决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与析产登记核准。
以上情形中,出现两套及以上住房(含车库)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七、补贴标准
家庭保障人口 |
低收入家庭(元/月·户) |
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元/月·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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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 |
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无房 |
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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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下 |
100 |
80 |
200 |
110 |
三人以上 |
150 |
300 |
八、发放规定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后月为发放期。上半年新申请家庭自第二季度开始发放,下半年新申请家庭自第四季度开始发放。
(二)租赁补贴实行差别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发放;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吉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注的家庭成员中的保障人口发放。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住保部门将取消其资格、责令其退还补贴,列入住房保障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附件1
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 系 街道 社区居民。该居民在我街道(有、无)住房,现(居住、借住、租住)在 区 街道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性质为(私产、公产、临时搭建、其他)。该房屋产权人(承租人)是 ,与申请人的关系为 (填写亲属或非亲属,亲属标明具体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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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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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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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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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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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籍地 |
市(县、区) 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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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证明 |
经核查,申请人配偶目前在我市(县) 1、□享受 □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 2、□享受 □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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