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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19-10-28 09:11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危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按照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工作的整改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

        要以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范围;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范围;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范围;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范围;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至一般建设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纳入棚改范围。

        二、严格棚改项目房源建设和管理

        一是对纳入以往年度暂未建成的部分棚改项目,要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加快进度完成建设计划。二是对已建成长期空置的回迁安置房源,要统筹整合房屋资源,充分发挥效益,加快解决空置问题。

        三、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要按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原则,继续稳妥有序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原则上货币化购买商品房的应当现房安置,不得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年不能竣工交付使用的期房。

        四、严格控制财政金融风险

        要充分考虑棚改项目的成熟度,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棚改项目具备还款能力,能够实现区域内资金平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妥善处理融资举债产生的财政金融风险,开展招商引资,盘活土地资源,土地出让、税费等收益要优先用于偿还棚改融资举债,化解债务风险。

        五、严格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要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棚改中的征收(代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解决实施中棚改项目的征收建设实际困难和解决棚改项目征收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等支出,不得用于棚改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棚户区改造工程无关的支出。

        要全面梳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对闲置资金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022

        中央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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